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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隆畜牧場
- 文號
- 30-109-090024
- 處分日期
- 2020/09/28
- 違規日期
- 2020/07/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台端以一沉水馬達將終沉回收池1之廢水抽出,抽出後之廢水一部分回收作為清洗豬舍之用,另一部分則經由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惟查許可核准放流部分之流程為經終沉回收池1後再經終沉回收池2使得排放,現場處理流程為直接從終沉回收池1排放,與許可核准內容不相符。2.稽查過程放流水均有在排放,惟台端所設之電磁式放流水表並未作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1月1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放流水表正常運作相關照片,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七星里斗功路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七星里14鄰斗功路99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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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