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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億畜牧場

文號
30-107-01008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1/26
違規日期
2017/09/0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7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場區旁發現場區內廢水(豬糞尿),沿地面溝渠收集後未經處理,經一未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水體(繞流排放),現場採集未核准排放口水樣,經檢測結果,pH值5.82(放流水標準為6-9),生化需氧量為2,830mg/L (放流水標準為80mg/L,為放流水標準35.4倍),化學需氧量為4,730mg/L (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為放流水標準7.9倍),懸浮固體為2,4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為放流水標準12.3倍);另現場查核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電表紀錄,惟自104年5月14日後均未記錄;查核現場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105年度校正紀錄,惟未依廠牌規定頻率或每年校正乙次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2000元整,並命台端於限改日期前檢具繞流口封閉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另檢具自違反日(106年9月6日)起至提送改善文件日止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記錄;另檢具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報告,並檢相關改善措施證明文件,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逾期未提出,視為未改善,將依法命豬隻全部停養限改日期:107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二九○六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290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