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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翰瀝青有限公司

文號
20-108-080016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9/08/19
違規日期
2019/05/0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9日派員執行陳情案件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安定區港口段215-7、215-8、216-1、218、221-1、225和225-1等地號有砂石車進出,並於前述地點進行土石方堆置程序,已達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之適用對象,現場發現違規事項如下:(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採行防制設施,扣10點;(二)車行路徑未設置防制設施,扣10點;(三)出入口道路有髒污致路面色差,扣4點;(四)裸露區域未灑水保持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8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8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統一編號
12927526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