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06-070006
- 處分日期
- 2017/07/11
- 違規日期
- 2017/05/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106年5月23日下午4時30分配合基隆市警察局安樂派出所於00貨櫃場(基隆市安樂區樂利00)稽查,發現貴行車輛(500-00)載運廢棄物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現場駕駛(勤智帆)未隨車攜帶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且查該車輛未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另該行清除廢棄物未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106年5月份)進行營運紀錄申報,廢棄物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載運至合法處理場,並未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上述行為業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31條第1項第2、3款及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20條條相關規定。2.另查貴行未取得公民營處理許可,於00貨櫃場C2倉庫違法收受廢棄物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利用機具(挖土機等)進行篩分處理,業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二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二三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