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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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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30032
- 處分日期
- 2024/03/22
- 違規日期
- 2024/01/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02號),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獲下列事項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1.氰系氧化槽(2)(T01-04)︰112年12月操作紀錄表之NaOCl加藥量數據操作參數為30,與許可證參數(1~15)不符。2.pH調整槽(1)(T01-05)︰112年12月操作紀錄表之NaOH加藥量數據操作參數為10,與許可證參數(0.5~5)不符。3.凝集槽(1)(T01-06)︰112年12月操作紀錄表之高分子凝集劑加藥量數據操作參數為0.02,與許可證參數(0.05~0.5)不符。4.鉻系還原槽(T01-09):ORP計(氧化還原電位)之現場儀表板數值顯示為88MV、112年12月操作紀錄表操作紀錄數值為180MV,皆與許可證參數(250~300MV)不符。5.凝集槽(2)(T01-11)︰112年12月操作紀錄表之高分子凝集劑加藥量數據操作參數為0.02,與許可證參數(0.05~0.5)不符。6.中和槽(T01-13)︰112年12月操作紀錄表之硫酸加藥量數據操作參數為12,與許可證參數(0.8~8)不符。7.查核113年1月操作參數紀錄表未依許可規定填寫。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俊安街五七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俊安街5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