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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全牧場二場

文號
30-106-03001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3/16
違規日期
2017/02/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502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廢水處理設施單元廢水輸水管線阻塞,導致廢水由活性污泥池(一)、中間水池(二)及中間水池(三)溢滿至場內地面,再流至場外排水溝,已造成水體污染,雖已立即停止清洗作業,惟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502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八三之五○地號,舊趙甲段八九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八三之五O、八九地號趙甲里新殿巷一五號之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