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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揚有限公司大峰廠

文號
30-107-06002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6/30
違規日期
2018/03/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水措單元之調勻池檢測出總鉻(44.4mg/L)濃度超過許可核准範圍最大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107年8月6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一五三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153號
統一編號
8482532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