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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70005
- 處分日期
- 2024/07/08
- 違規日期
- 2024/05/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8,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本局於113年5月2日前往貴公司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稽查,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油漆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稽查發現:1.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壓降35cmH2O(許可證範圍10-30cmH2O)。2.防制設備吸附設備(A003)活性碳依規定每10日(每8小時計1日)更換1次,每次需更換699.2公斤,惟查113年1月及2月操作紀錄報表,貴公司自113年1月13日更換後於113年2月27日,已相隔26日(累計操作時數148小時)再更換,已超過上揭應更換日數。二、續上,貴公司提供上揭製程防制吸附設備(A003)活性碳111年12月至113年4月報表,計算製程操作時數為2034.2小時計算,應更換25次 (每8小時、10日(即80小時)計1周期),活性碳應使用數量為17,480公斤,惟貴公司所提購買憑證數量為17,000公斤,相差480公斤,是追繳不當利得。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88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8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其附表一、二暨行政程序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10萬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86條第1項追繳不當利得(2萬8,800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忠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忠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