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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090028
- 處分日期
- 2020/09/28
- 違規日期
- 2019/06/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本局環境稽查科109年3月24日會同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林○○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現勘○○表示該公司106年5月5日至111年5月5日係委託貴公司清除,經勾稽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216-N6,108年6月26日9時20分58秒至9時50分27秒實際係到位於屏東縣新園鄉港西村之中樹企業清除員工生活垃圾,結束時間為108年6月26日9時50分27秒,再於108年6月27日12時25分16秒將廢棄物載到焚化廠(淨重5,960公斤),惟6月27日營運紀錄卻申報至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1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中民路六五九巷一六弄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中民路659巷16弄9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