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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4/08
- 違規日期
- 2024/02/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14,502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1日至貴中心進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執行業務狀況之限期改善查核,經查廢水專責人員並未在現場執行業務,貴中心亦未備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請假及出缺勤紀錄,供本府環境保護局查核該專責人員之常駐事實。貴中心該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502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竹山鎮大公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竹山鎮大公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