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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90018
- 處分日期
- 2024/09/11
- 違規日期
- 2024/03/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山明里永光街3號從事船舶零件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69-02號),本局於113年3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現場使用稀釋劑(二甲苯25~50%、輕芳烴溶劑石腦油25~50%、正丁醇10~25%、乙苯2.5~10%)、噴膠bapco含有(二甲醚60~100%、戊烷10~30%、丙酮1~5%)、不飽和聚脂樹膠(苯乙烯30~40%、甲基丙烯酸甲酯1~5%、二氧化鈦10~20%、異辛酸鈷<1%),前開物質未登載於該場所領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69-02號),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四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永光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永光街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