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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10006
- 處分日期
- 2019/11/15
- 違規日期
- 2019/10/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3項第2款規定,經查貴行共計有3項規範項目缺失已達24點(堆置場未設置或採行空污防治措施、運輸車輛未採行空污防制措施及道路具明顯色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