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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80007
- 處分日期
- 2022/08/09
- 違規日期
- 2022/05/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化工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19日、111年5月2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作業廢水採貯留,回收於製程使用,其貯留設施未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水量之計測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