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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10019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違規日期
- 2016/06/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3月2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證明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記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6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規定及第45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村彰水路二段一○二巷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村彰水路二段一○二巷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