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3-113-07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7/15
違規日期
2024/05/1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依據管理辦法第5條工地標示牌依規定設置,但工地標示牌內容未載明或僅標示部分工地資料,記缺失點數4點;第7條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點數10點;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9條裸露地表覆蓋之防塵布、防塵網或稻草(蓆)有破損、毀壞或缺漏,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第17條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36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3-114-030002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之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二林(1145)中科段356地號
統一編號
52242444
更新時間
2025/03/17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