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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順昌畜牧場

文號
30-107-090001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8/09/04
違規日期
2018/07/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業
違規情節
1.經前往稽查該場目前飼養豬隻約500頭左右,業者表示所產生之廢水目前排放至全勝畜牧場處理。2.查方順昌畜牧場領有排放許可證到期日為107年6月26日止目前尚未申請展延。3.現場該場廢水產生排至全勝廢水處理設施,惟該場未申請貯留許可文件,而進行貯留行為後排放至全勝費水處理設施處理。4.現場檢送限期補正通知書G-15-000283號要求該場於107年8月16日16時前完成貯留許可文件申請或提送出清計畫書。5以上過程均已拍照錄影,並將上述內容口述業者瞭解。6.以上空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08年01月31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宜蘭縣員山鄉蜊蜱路五一之一號
違規地址
宜蘭縣員山鄉蜊埤路51之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