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1/01
- 違規日期
- 2018/09/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停止污染源操作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紙張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於107年9月3日派員查察時發現,貴公司僅設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經查貴公司另從事以廢PE膜為原料,經洗選、擠乾、冷卻、造粒產出PE粒料製品且設計年量超過1,000公噸,屬為環保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顯為未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規定,處新台幣10~2000萬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斗工一路八號、斗工二路七號、工業路九五號、斗工八路二十一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一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