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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區肉品處理場

文號
30-108-080100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9/05
違規日期
2016/11/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場於本市潭子區仁愛路一段48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58-1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場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場已於107年11月7日完成設置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仁愛路一段四八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仁愛路一段四八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