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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7-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0/15
- 違規日期
- 2018/08/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8月9日至「臺中中央公園(清翠園)第二標新建工程[原B103B6Z096-1]」工地稽查,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10條規定設置相關防制設施,合計缺失1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10月28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10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訂定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水湳機場)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