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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50010
- 處分日期
- 2024/05/24
- 違規日期
- 2023/12/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693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15倍)及懸浮固體52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4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6月30日前),檢具稽查日(112年12月11日)後之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段萬興小段四O八之一四、四O八之一七地號萬興里中央北街四○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興南段956、95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