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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2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2/26
- 違規日期
- 2020/02/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地政處移請本局查明有無違反環保法規之現場稽查,本局人員於15:45到達現場。2.稽查時由負責人林劍文先生陪同,該公司將報廢車輛拆解後貯存於竹山鎮前山段229地號,現場貯存廢汽車約40部及拆解之汽車零件2處及壓縮之廢車1處,其貯存面積為1913.5M2,其該公司未將前述地號土地登載於應回收登記證或向本局辦理,鷹回收登記證變更事宜,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現場予以告發,以上違規情事經負責人林劍文確認無誤。3.以下空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竹山鎮前山路二段一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竹山鎮中和里前山路二段15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