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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30021
- 處分日期
- 2022/03/22
- 違規日期
- 2021/06/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6月25日12時12分派員於臺中市烏日區復光橋旱溪巡查,發現有黃色砂石廢水排入水體,經沿線巡查,發現現場為貴公司排放廢棄黃砂石水,經貴公司所承包之工地主任表示係工區內排水箱拉管排放到水溝後排放至旱溪(屬烏溪流域管制區),造成水體污染,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期改善部分:現場已立即拆除排放設施停止排放,爰此,不再另予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光明路五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復光橋旱溪(屬烏溪流域管制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