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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10043
- 處分日期
- 2018/11/26
- 違規日期
- 2017/07/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2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於106年6月產出廢活性碳(R-2408)迄今尚未再產出,惟其106年7月、8月、9月及11月皆申報產出0.68公噸,107年1月至6月皆未申報產出情形,現場暫存之廢活性碳標示重量為984公斤,亦與106年6月申報之產出量0.68噸不同;閃火點小於60℃之廢液(C-0301)於106年8月及107年4月分別誤申報為廢棄物物理處理程序所產出及清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