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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4/06
- 違規日期
- 2021/12/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4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貴公司從事化工業(化妝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0年12月1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廠區後方作業區清洗製程桶槽時,現場將所清洗產生之作業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出到前方排水溝致污染地面水體,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290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化學需氧量9890 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一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一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