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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18
- 處分日期
- 2024/04/24
- 違規日期
- 2024/03/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新厝裕農加油站從事洗車業,經本局於113年3月6日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乙組,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57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洗車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3月29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46)。限改日期:113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條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二路一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八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