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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5/01
- 違規日期
- 2020/03/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3月10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109年1月迄督察時廢水處理設施反應池單元操作時未使用漂白水、重金屬捕集劑及生石灰等藥品,及未紀錄反應池單元與pH調整池每批次操作時之pH值,且蒸氣鍋爐有產出洩放廢水,與領有之廢水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或依原許可證登載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及第3條第1項、第2項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