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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30023
- 處分日期
- 2020/03/12
- 違規日期
- 2019/03/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7日派員前往現場稽查,查現場專責人員謝○○已於106年4月14日離職,貴事業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設置代理人且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且未於3個月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所訂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暨同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水尾里新生路二段三三四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水尾里新生路二段三三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