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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永昌畜牧場

文號
30-107-01000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1/04
違規日期
2017/11/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即連永昌畜牧場)從事畜牧業(一),經本局於106年11月15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364mg/L(標準限值為80mg/L);懸浮固體155mg/L(標準限值為15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田寮區秀峰路一二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田寮區田寮段251-2,251-3,251-5,251-6,103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