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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30003
- 處分日期
- 2019/03/29
- 違規日期
- 2018/10/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0月5日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KEB-9385)至本市歸仁區清除廢布,並將廢布暫放於本市新市區豐華里豐華38-89號回收場內。查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32570200號),前揭地址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內未有登載做為轉運站或貯存場使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國昌里國昌街二七巷二四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豐華里豐華38-8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