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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1/02
- 違規日期
- 2021/01/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經濟部工業局111年9月8日工永字第11100974090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11年10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073334號函所示,貴公司除收受經濟部所轄事業產出之廢木材,尚收受營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產出之廢木材,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非經濟部,爰不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且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所載之廢木材來源適用之再利用管理辦法並無「內政部」,應依「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查核准後,始得收受,經本局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確於110年1月至111年10月間收受台北市所轄營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金茂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茂榮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宗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宗營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新竹市所轄營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強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榮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本市所轄營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廢木材,惟未向本局辦理變更,則逕自收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前峰路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前峰路二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