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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烈養豬場

文號
41-108-080037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8/03
違規日期
2019/02/19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1,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之清烈養豬場從事養豬事業,領有農政機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19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臺端收受一般家戶產出之廚餘,惟未將收受廚餘再利用來源、數量、用途及剩餘廢棄物處理,按月作成紀錄,妥善保存紀錄文件3年供查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雅區科雅段○三七六之○○○○地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大雅區横山段149-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