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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10010
- 處分日期
- 2025/01/14
- 違規日期
- 2024/09/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9月12日10時20分派員前往本市旗山區廣福段2OO地號土地稽查,查該址土地有堆置事業廢棄物(廢木板、塑膠製品、尼龍袋等)情形,經查係貴公司承攬楠梓區OO公園遊戲場設置及設施改善工程所產出,現場管理人洪○○表示係受僱於貴公司,係伊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承租上開土地,因藍田公園其他公共工程有驗收需求,故將該批事業廢棄物由藍田公園暫時清運至上開土地堆置,嗣後已委由連O企業社派車清理,上開情形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一九○號三樓之三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旗山區廣福段29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