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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70024
- 處分日期
- 2019/07/31
- 違規日期
- 2019/04/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4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廠)飼料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現場新增粉碎機1台、製粒機2台、脈動式袋式集塵器1台及旋風分離器3台,未核定於許可證且設備運作中。(二)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4)許可證核定操作參數為5~15cmH2O,惟現場壓差為16.7cmH2O,已逾許可證核定之10%容許差值。(三)依據貴公司防制設備每日壓降紀錄,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操作參數多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且逾10%容許差值。(四)依貴公司提供之原物料紀錄報表,本製程使用牛油為原物料,惟該原料未核定於許可證原料使用項目中。(五)查貴公司(台中廠)許可證核定雞油年用量為1,560公噸,惟107年度雞油年用量為3,989.94公噸,已逾許可證核定之10%容許差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9月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八七號一七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強路九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