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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120037
- 處分日期
- 2017/12/14
- 違規日期
- 2017/09/13
- 違反法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產出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R-1209)及還原碴(R-1210)於104年12月31日起至106年9月12日止委託清除、再利用,惟委託清除前,未與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正南一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正南一街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