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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14
- 處分日期
- 2020/05/15
- 違規日期
- 2019/08/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57,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和平區東崎路一段22號從事土石加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8月13日派員前往查核,貴公司廢棄物堆棄處產生之滲出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導致流入逕流廢水收集溝,未依照本局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許可證字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55-02號)事項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另會同現場人員於逕流廢水收集溝採驗水質結果,pH測值:9.6(限值:6至9)、懸浮固體測值:72.5(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測值:684 mg/L(限值:100 mg/L)及鎳測值:1.68mg/L(限值:1 mg/L)等四項,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經查本局前於109年4月15日中市環水字第1090039541號函文駁回貴公司辦理貯留許可文件變更及展延申請,爰此貴公司領有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許可證字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55-02號)已屆期失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另請貴公司立即停止產生廢(污)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576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東崎路一段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和平區和平區達觀里東崎路一段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