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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珀股份有限公司大村廠

文號
30-111-06002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6/27
違規日期
2022/02/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罰鍰金額
NT$77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廢水單元沉澱池(該槽體許可登載長(8公尺)*寬(4公尺)*高(2.5公尺),有效水深高2公尺)採取水樣,惟因槽體內水量甚少,無法採取水樣,經現場量測槽體內污泥累積高度,其距槽體上緣僅約25公分(污泥累積高度已超過許可登記有效水深2公尺) 2.原廢水水質(WM01),其檢驗結果水質項目「鋅」152mg/L(許可登載100mg/L)與許可不符;原廢水水質檢驗出有害健康物質氟鹽(0.64mg/L),惟許可並未登載;現場量測原廢水水質(WM01)流入廢水單元(初沉槽)之氫離子濃度分別為9.095、9.098,與許可登載之氫離子濃度(5-8)不符;現場存放使用氫氧化鈉、氫氟酸、三價鉻(皮膜劑)、拋光劑及洗衣粉等藥劑,惟許可並未登載;廢水單元調勻站(T01-2)至pH調整池(T01-3)設有2支進流管線及1支迴流管線,惟許可僅登載1支進流管線,與許可不符 3.現場無法提供污泥產生量紀錄及污泥清運紀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75000元整,貴公司所屬大村廠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7月31日前),檢具已清除廢水單元沉澱池內之污泥相關證明文件、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流程、登記事項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及稽查是日後之污泥產生量紀錄及污泥清運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8條之1第4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依水污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及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一二巷四三弄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12巷43弄9號
統一編號
22921732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