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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50016
- 處分日期
- 2022/05/24
- 違規日期
- 2022/03/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3月30日23時27分至陳情地點,發現陳情地點確實有明顯揚塵逸散至空氣中,本局人員現場立即拍照並錄影存證,經查貴公司於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老舊廠房與設備拆除工程,稽查當時貴公司正進行水泥原料儲槽拆除作業,作業場區現場內有怪手、破碎機等機具正進行拆除作業,貴公司現場施工人員表示因水泥儲槽內殘存之水泥原料外洩,導致揚塵逸散,現場雖架設防塵網和配有多台水車灑水,但仍無法有效防止揚塵逸散於空氣中(含周界外)之情形,前揭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爰開立舉發通知書,並郵寄送達在案。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二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屏山巷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