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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1/11/01
- 違規日期
- 2021/05/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設址於臺中市大甲區廠區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本局於110年5月26日11時整派員至貴公司廠區內稽查,發現貴公司有一收集廠內緊急處理廢液、清洗地面廢水及鍋爐冷凝水之溢流槽,惟該溢流槽未登載於上述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中,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裁處如下: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三五巷二二號八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工十路3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