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30-113-090005
- 處分日期
- 2024/09/03
- 違規日期
- 2024/05/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人員至現場出示證明文件,表明今日為辦理廢水設施及功能運作查核。2.會同廠方人員至製程區及廢水設施處查核,製程區處有一地下儲存區內有一桶槽,廠方人員表示該槽為原廢水存放再取至廢水處理單元處理, 此槽桶非領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之流向及處理設施,採集該槽廢水檢測pH(現場)、COD 300ml*1(加硫酸使pH<2)、重金屬 300ml*1(加硫酸使pH<2)、檢測結果尚符合貴公司之製程原廢水性質。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所定管理辦法第4條。3.另參酌本局113年4月25日稽查採樣檢驗結果,含有有害物質,認定有毒害公眾健康之虞,且現場檢測T01-04快混池PH不符操作參數,有設施處理效能不足之虞,現場立即要求「M01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度」停止作業停工,不得產新廢水。現場既有舊廢水處理方式,納入簡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之緊急應變紀錄及報告應記載事項,(現場提醒業者,相關提報期程)。4.本案記錄經事業代表確認無誤後簽名,拍照存證。5.意見如下:事業代表表示配合停工,不產生新廢水,及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運廠內舊廢水及提送緊急應變紀錄及報告。近期辦理遷廠作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永豐里工業北五路四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永豐里工業北五路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