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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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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6/05
- 違規日期
- 2018/04/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安平分廠在本市南區從事混凝土拌合處理,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8日前往稽查時,該分廠M01製程正常操作中,發現其用水量相關記錄僅至107年4月9日,未依許可規定每日進行紀錄;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003),集塵器壓降數值於107年4月12日之紀錄為11cmH2O,不符合許可操作範圍(1-10cmH2O);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無機性污泥及卜特蘭水泥未依許可規定每日進行紀錄,貴公司安平分廠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192-01號),未依許可內容規定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二七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樂路八四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