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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03
- 處分日期
- 2018/11/02
- 違規日期
- 2018/09/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9月11日及107年9月20日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聯合查核時,查獲以下違規情事:(一)107年9月11日查核時,廠內印刷作業區(E202、E203、E205)運作時,後端廢氣焚化爐(含沸石轉輪)A202空污防制設備雖有運作,惟該防制設備前端設有三通管,經現場確認其防制設備前端進氣馬達馬力(50Hp)大於其設備後端馬達馬力(40Hp),且現場防制設備前端壓力計顯示為正壓(101.2mmAq),另檢視廢氣進入防制設備前端之電子閥門設定進氣量僅為50%,現場以FID量測其三通管線洩漏處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約為561ppm(量測時間12:55),即印刷作業區(E202、E203、E205)所產生之廢氣,部分可直接經由三通管線導至P202排放管道排放,與M02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顯未依M02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且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所稱之情節重大要件。(二)核對貴公司(台中廠)提供之會計帳目資料凹版印刷程序(M02)製程原物料,油墨106年用量398.793公噸,107年1~6月用量為210.141公噸,另106年溶劑總用量為416.113公噸,107年溶劑1~6月用量為223.696公噸,均超過M02操作許可證核定量(油墨核定量為200公噸/年、快慢乾溶劑8公噸/年、甲苯65公噸/年、混合二甲苯8公噸/年)10%以上,顯未依M02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12月14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二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2路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