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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5-060002
- 處分日期
- 2016/06/01
- 違規日期
- 2016/04/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5年9月1日前檢具改善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改善之佐證資料報請本府查驗。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污染程度因子(A):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應運作而未運作者,A=1;危害程度因子(B):其他違反情形者,B=1;污染特性(C):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1次,105年4月22日),罰鍰計算:A*B*C*10萬」合計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吉林路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吉林路二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