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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進坤畜牧場

文號
30-111-05002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5/15
違規日期
2021/08/3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9,713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6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3.3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6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78倍;未每日記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9713元整,應於111年6月2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8月3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以及自110年9月1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路興段三五二地號,芳寶段九○五地號,芳寶段九○六地號,芳寶段九○七地號,芳寶段九○九地號,芳寶段九一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路興段352地號、芳寶段905、906、907、909、91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