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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20030
- 處分日期
- 2017/02/23
- 違規日期
- 2017/01/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3日19時59分前往本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3號地點會同消防局人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201倉庫內氨氣管線因老舊破裂,因未有適當防制收集設備,致管內氨氣外洩飄散於空氣中,本局人員於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3號周界外之判定位置,以氨氣檢測管檢測(顏色由黃色變紫色)已逾最大可測濃度3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