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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10063
- 處分日期
- 2019/11/28
- 違規日期
- 2019/08/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10月9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監控系統」,發現星光環保公司清運車輛(車號:271-T7)於108年8月12日至貴廠載運廢油混合物(D-1799),惟上開清運車輛未於10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GPS(聯單編號E560009210800512),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四)規定,本局108年10月28日依據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函請陳述,該公司108年11月4日陳述略以:「經本公司查明後得知,此事業單位為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海廠(管編:E5600092)之申報人員申報錯誤,並於108年8月22日將此聯單完成錯誤說明,如附件一,附件二。爾後本公司將加強宣導及教育有關環保相關業務,並遵守相關規定辦理。」,經查貴廠前開申報資料不符(非D-1799,應為D-1801),惟未於清除出廠後一日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曁「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1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1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東林路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東林路1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