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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50009
- 處分日期
- 2023/05/05
- 違規日期
- 2023/03/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校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乙級專責人○○,該員於110年10月31日離職,貴校以110年11月4日遠大昌總務(公安)字第1100001125號函申○○代理,本局同意代理至111年1月28日止,惟本局112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校未依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未完成核定設置專責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4月1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5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中華路四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中華路四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