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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100019
- 處分日期
- 2016/10/31
- 違規日期
- 2016/05/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3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月20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水質檢驗報告)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檢具105年5月12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每次用藥、操作參數、污泥生產、貯存清運及購買藥品單據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已完成校正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然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65條、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彰新路三段六三六巷三六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彰新路三段六三六巷三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