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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20026
- 處分日期
- 2023/12/20
- 違規日期
- 2023/09/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保安廠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2年9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核時貴公司人員表示10幾年前購得臺南市仁德區開發三路16號土地(有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可稽),即自行將貴公司產生之下腳料(開發三路13號)及外購物料於該址進行熱熔-->抽絲-->冷卻-->切粒作業送回開發三路13號儲存再利用,查貴公司逕行增設生產製程,且產生作業廢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於廠內雨水溝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其水質、水量及流向未登載於排放許可證,與許可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10月26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86)限期112年12月5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11月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三路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三路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