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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80005
- 處分日期
- 2020/08/05
- 違規日期
- 2020/06/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竹楠路7號從事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05),所使用廢液焚化爐(E501)屬「中小型廢氣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依規定需針對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進行監控及紀錄,並應於每月15日前向本局申報前一月份之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查貴公司於109年6月23日始以(109)長字第10906231號函(本局收文日期為6月24日)申報5月份監測及操作紀錄,已逾「中小型廢氣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期限(109年6月15日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楠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楠路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