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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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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20003
- 處分日期
- 2021/02/18
- 違規日期
- 2020/11/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13日派員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二廠金屬電鍍處理程序包括自動及手動等生產方式,其產出廢水經廢水處理設施後貯存於廠內之貯留槽(S02) ,惟檢視廢水貯留許可文件關於廢水產生之製程設施僅登載自動生產部分,實際運作情形明顯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